【文字解读】《关于六安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九游会j9官方登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医保局发布时间:2020-03-19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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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

按照《安徽省医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 版)》的通知六政办202014号)文件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印发该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采购行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要。

(一)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有序开展采购。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本级医用设备采购进场交易服务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

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 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采购工作, 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采购程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要,我局积极与医疗机构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并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就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同时,我局对非乙类医用设备采购政策进行全面梳理,询了部分市做法,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提出初步意见。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作了专题汇报。按照要求,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六安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六医保秘〔2020〕34号)文件。

四、工作目标

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由市、县(区)按照采购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非乙类医用设备,履行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二)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非乙类医用设备,自2020年4月起全市公立医院采购50万元及以上非乙类医用设备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集中采购。各县(区)公立医院采购50万元以下非乙类医用设备由各县(市)医疗保障局组织采购。

五、主要任务

(一)提出年度采购工作计划。2020年3月18日起,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关于六安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六医保秘〔2020〕34号)文件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暂定每年4月份和9月份。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将采购工作计划报至县区医疗保障局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障局。

因急救急诊、生命支持类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通临时应

急采购方式,报市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执行。

(二)组织开展论证评审工作。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联合

卫健委、财政局、公管局从公立医疗机构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材料认真分析拟采购设备国内外市场情况、产品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论证医疗机构需求的合理性,科学编制当年集中采购计划书。

(三)组织开展招标采购工作。市医疗保障局将同意集中采

购计划书反馈给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的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程序。

(四)采购后备案制度。凡按采购计划书完成的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需将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复印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医疗机构备案材料由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汇总后集中报送市医疗保障局

六、创新举措

为加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采购工作, 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采购程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要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通过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施采购,采购过程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严格合同管理,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性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三)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严格遵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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