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政策解读-九游会j9官方登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医保局发布时间:2020-07-16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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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项目。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征求相关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县区医保局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扶贫局印发《六安市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四、工作目标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稳定实现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五、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范围

1、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三)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合规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六、创新举措

创新开展省级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认定,协助做好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扶贫部门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二要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部门间应加强各种救助制度与保险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三要严格监督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严格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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