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9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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